两轮电动车作为最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颇受广大市民的青睐,时不时还能看到有中小学生骑着两轮电动车上下学。但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均未发育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青山湖区法院在受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时,针对监护人对孩子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依法向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早上七点,刚满14岁不久的闫某兴致勃勃地骑着家里的两轮电动车去上学,以前走路上学要半小时,现在骑电动车只要十分钟!
一大早马路上还很空旷,迎着清晨的微风,闫某心里美滋滋的。
闫某一边骑车,一边漫不经心地把视线放向左右两边的街道,行驶到青山湖区东升北大道昌惠路口时,遇上同样骑着两轮电动车的俞某,一时没反应过来,将俞某撞伤,造成电动车受损,俞某十级伤残的事故。
经青山湖区交警大队认定:闫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俞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闫某及其监护人拒绝必要的赔偿。
孩子还在上学呢,哪有钱能赔给你啊?
于是,俞某将闫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涂某、闫某国承担。综合实际案情、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闫某承担7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涂某、闫某国承担赔偿责任,闫某有财产可先行予以赔付。故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决涂某、闫某国赔偿俞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221.75元
闫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据此,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与孩子多交流、多沟通,加强对其安全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杜绝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两轮电动车等情况的发生。
闫某的父母接到教育令后表示:以后一定会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力度,让孩子意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这样的事故并不是个例。
2022年5月27日,赵某(15周岁)骑两轮电动车在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熊庄市场段时由东向南越双黄线左转驶入朱桥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过程中,遇张某骑两轮电动车在朱桥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赵某及其父母赔偿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两万元。
2021年12月4日,朱某(15周岁)骑共享两轮电动车在工人新村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二小对面段时,未注意安全与由北向南在机动车道步行的某芬发生碰撞。法院判决朱某及其父母赔偿某芬八万六千元。
2022年7月29日,被告谢某(14周岁)骑两轮电动车在昌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王新村路段遇吴某驾驶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某受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及其父母共同向吴某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八万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猛如虎孩子的安全大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未成年人日常使用电动车增多,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对其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两轮电动车。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广大家长
孩子骑车上路,部分家长是知情的,有的甚至还提供了便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孩子若受伤害,家长必然后悔莫及,即使自身不受伤害,如若侵害他人,家长也应担责。家长应该教育好孩子,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提供其骑车上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