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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律小讲堂丨二次事故致死,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3-05-17 19:27:23 打印 字号: | |

行车发生事故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中旬,谢某驾驶小汽车沿金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港路匝道以南100米时,汽车车头左侧和由西往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牟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牟某倒地。几分钟后,吴某驾驶小汽车沿金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路过事发路段时,车头右侧又直接碰撞并挤压倒地的牟某,两次事故综合作用造成牟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开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事故分两阶段认定:

第一阶段

牟某违反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且在行走时未确保安全、未仔细观察道路车辆情况,造成险情发生;谢某驾驶车辆时粗心大意,未能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行人牟某,最终导致第一阶段事故的发生,认定牟某、谢某分别负同等责任。

第二阶段

谢某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导致险情发生;吴某驾驶车辆时,粗心大意,未能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避让险情,最终导致第二阶段事故发生,故认定谢某、吴某分别负同等责任,牟某不负责任。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经审理查明,牟某的死亡损害后果是两次碰撞事故综合作用造成,在没有证据证明牟某在两个阶段交通事故中分别所受损伤程度以及两个阶段事故碰撞对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后果所起作用占比的情况下,宜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牟某对第一阶段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成因、各行为人过错程度及多个行为结合后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认定谢某承担事故责任的55%、吴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牟某自负事故责任的20%。

谢某、吴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本案损失应由两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再行赔付。故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牟某家属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5万元;吴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牟某家属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二次交通事故是指在原有交通事故的基础上,由于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疏忽、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勘察人员的错误操作引起的交通事故。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有效防范“二次事故”呢?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放置警告标志。

高速公路上,要在来车方向150米外(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到200米)放置三角警告牌以警示后方来车。城市道路上要在来车方向5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牌。放置警告牌时,驾驶人应在护栏外面向来车方向行走,以便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撤离至安全地带。

发生事故后,车辆仍然可以移动的,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等形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人员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报警。如果车辆不能移动,所有驾乘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再拨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在行车道内逗留或待在车内。

驾驶人应具备防御性驾驶理论和操作技能。

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前车情况,控制车速,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同时通过后视镜观察行车环境,能够“预见”由其他驾驶人、行人、不良气候或路况而引发的危险,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效措施,不出现被动性的或者二次的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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