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布,现在开庭!”
随着“小法官”敲响法槌,一场沉浸式体验庭审的模拟法庭活动拉开序幕。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结合“民法典宣传月”活动,青山湖区法院联合青山湖区第二中学开展“与法同行,‘典’亮青春”法治教育主题活动。
5月20日,青山湖区第二中学初一学生走进青山湖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网络暴力侵犯名誉权案件。
活动开始前,青山湖区法院干警为同学们介绍了法院的各项职能与审判流程,实物展示并讲解了法袍、法槌的意义内涵,法院各种制服的着装规范,让孩子们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法”的正义与威严。
模拟法庭现场,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原被告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等不同角色,用心投入到“庭审”现场。
原告方:
被告1无故在网络上造谣、谩骂原告,并在收到班主任警告后仍不悔改,继续伙同其他同学言语辱骂,散播谣言,引发了大家对原告的恶意评价,对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甚至出现了抑郁症状,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被告2、3作为被告1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方:
原告性格本来就比较孤僻,其出现抑郁症并非全部由被告1所致,并且被告1当天账号存在异常登录,且并无实质证据证明全部的谩骂都是被告1本人进行,且并无出现原告姓名,当然,发生此事件并非被告1所愿,现恳请原告谅解被告。
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在网络中自由表达言论的同时,应保持必要的客观、理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逾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一旦言论涉及破坏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将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结合被告1发布言论的上下文语境、内容等,能够让涉案微信群内的言论受众即其他家长、同学意识到其言论指向原告。被告1在涉诉言论中用语粗鄙不堪,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明显超出正常批评限度,显然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产生较大损害,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被告1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2、被告3承担,被告1有财产可先行予以赔付。
同学们在活动前期充分准备、多次排练,活动当天以饱满的热情参与了这次“庭审”,出色地诠释出了角色的特点。从开庭准备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每个环节都依照真实的庭审程序进行。
“走进法庭,亲历庭审,让同学们真切地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这种法治教育方式不仅增强了孩子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能够让法治的种子早早地种在孩子们心间。”
“模拟法庭选取网络暴力作为庭审案例,贴近我们实际生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庄重的庭审现场,让我们直观感受庭审氛围,深刻领悟违法带来的严重后果。”
“此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审判员,感觉身穿法袍神圣而光荣,真切体会到了法律威严和司法公正,身临其境学习审判工作相关知识,深刻理解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受益匪浅。”
模拟法庭结束后,同学们在法官的带领下,先后参观了法院宪法墙、诉讼服务中心、家事调解室、警务指挥中心等场所。大家认真聆听解说,积极踊跃提问,了解司法程序和法院文化,充分感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
种下一粒种子,收获一棵大树。青山湖区法院不断丰富法治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青少年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审判的活动流程、内容及作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树立法治信仰。接下来,青山湖区法院将继续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形式,用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为青少年扣好第一颗“法治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