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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客直播间丨呵护奋斗的你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娜  发布时间:2023-05-22 19:07:40 打印 字号: | |

5月17日晚高峰期间,青山湖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胡娜做客江西交通广播电台直播间,以“呵护奋斗的你”为主题,结合真实案例对大众关心的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

直播间内,胡娜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就劳动关系的举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讲解,并为劳动者提出建议。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在某平台上看到A公司的招聘信息,在电话联系后,李某前往A公司应聘,双方就工作时间、月工资等达成了初步共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第二天到A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治疗期间,A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出院后,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以李某无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仲裁申请,后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第一天工作即发生事故,产生纠纷,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李某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李某要就双方达成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合意积极举证。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平台招聘的相关材料、应聘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人单位认可李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最终,法院综合双方陈述和所举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暂时无法签订,也要记得保留相关材料: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书、工会会员证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0.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1.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案例2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2月8日入职B公司工作,当月15日工作时受伤而住院治疗,B公司安排人员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等。陈某的伤情后经认定构成工伤,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陈某以B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后B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陈某入职不足一月,公司尚无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虽然发生工伤时入职时间短,但并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B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支付陈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故B公司主张陈某尚在试用期,不具备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直播过程中,胡娜法官用幽默风趣、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广大听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听众呈上生动有趣的普法课程,传递法治好声音。

青山湖区法院常态化开展“法官做客直播间”活动,下一期,郑青青法官将走进直播间,以“法护未来”为主题,结合家庭教育,为市民朋友们分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敬请期待!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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