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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律小讲堂丨施工路段未规范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胡恋梅  发布时间:2023-05-23 19:06:36 打印 字号: | |

道路施工路段路面障碍物较多,若驾驶员未注意道路施工指示标志或施工方很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交通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施工路段未全面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抚河北路滕王阁隧道中段道路正在施工,谢某驾驶小汽车进入隧道,因隧道光线较暗、道路弯曲,谢某未能及时注意到警示牌,加之警示牌设立位置离施工位置较近,谢某刹车不及,与正在施工的工人赵某发生了碰撞,导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及隧道挡板受损。

经东湖交警大队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因施工路段未全面设置围挡以及警示标志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赵某损伤致右肩关节功能活动障碍为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赵某将谢某诉至青山湖区法院。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审理查明,谢某为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其所驾车辆登记于某快递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十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谢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在隧道路段施工的赵某。对于赵某主张的损失,应由谢某和赵某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实,由谢某和赵某分别承担事故损失的80%和20%。肇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损失依法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属于谢某的责任部分,由谢某所在单位某快递公司承担。

故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原告赵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八万余元;某快递公司赔付原告赵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损失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施工影响通行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所以在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施工人要免除自身的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并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行人和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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