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世界环境日,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是联合国鼓励全世界对环境的认识和行动的主要工具,也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野生动物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界中每个物种都处于复杂的生态网络中,互相影响、环环相扣。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的平衡。
你知道吗?买卖、食用、捕杀野生动物真的很“刑”。
案例一
2019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柴某在青山湖区天香园景区附近以人民币8500元将2只疑似灰鹦鹉销售给胡某(已判刑)。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在胡某家中查获该2只鹦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鹦鹉确定为灰鹦鹉(Psittaculaerithacus),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过程中,青山湖区检察院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青山湖区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柴某已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000元及专家咨询费1500元,并在《新法制报》上公开道歉。
青山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柴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义务,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18年上半年,张某通过一交流斑鸠的QQ群认识了高某(云南人,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经常与高某交流养殖斑鸠一事。
2018年11月21日,张某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快递寄送的方式以人民币1050元将其从福建老农手中购买的斑尾鹃鸠4只出售给高某。
2019年9月18日,张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梧岗村通过快递收件的方式以人民币840元向高某购买了楔尾绿鸠2只。在养殖期间,该2只楔尾绿鸠一只因喂食飞走,一只在疫情期间被饿死。
经鉴定,在高某处扣押的鸟类74只,其中斑尾鹃鸠为鸽形目鸠鸽科斑尾鹃鸠(Macropygia unchall),楔尾绿鸠为鸽形目鸠鸽科绿鸠属楔尾绿鸠(Treron sphenura),二者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物种,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案发后,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高某处查获了上述4只斑尾鹃鸠,并依法将4只斑尾鹃鸠送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大慈动物园养殖。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山湖区检察院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已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及专家咨询费1500元,并在《信息日报》上公开道歉。
青山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义务,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自然生活环境是其内在要求。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
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因为猎奇心理冲动购买异类宠物在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切莫将受保护野生动物当做普通宠物买卖、运输、饲养除涉嫌违法犯罪外还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