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道交法律小讲堂丨骑电动车载人出事故,“出于好意”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张晨蕾  发布时间:2023-06-13 19:32:00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搭载他人的场景屡见不鲜但原本是好意搭载却惹祸上身......如果骑电动车好心载人出了事故致乘客受伤“出于好意”的搭载骑车人也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余某今年十七岁,正是爱玩儿的年龄。这天吃过晚饭之后,他兴致勃勃地邀请姐姐去江边看夜景。

余某骑上家里的电动车,两人刚坐稳,正准备出发时,邻居家正在上小学的弟弟小胡却喊着要求带上他一起去。余某想拒绝,却不知如何开口,只好以眼神向站在不远处小胡的妈妈求助。然而,小胡的妈妈只是笑眯眯地看着,并未出言制止,余某跟姐姐无可奈何,只好载上小胡,一起出门。

骑着超载的两轮电动车,余某心里有些忐忑。就在余某骑车行驶在学府大道时,方某驾驶小轿车从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口由南往东右拐弯进入学府大道,余某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某儿童医院治疗。经鉴定,胡某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审理查明,方某驾驶车辆与余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搭乘人胡某受伤,方某、余某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对胡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进行赔偿。方某驾驶的为机动车,余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故主次责任应按7:3计算。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的限额内先予赔偿。

余某与胡某为好意搭乘,未收取胡某的搭乘费,且胡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故应当减轻余某的赔偿责任,按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予以减轻。

故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付胡某损失12万元;余某赔偿胡某损失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好意”行为大量存在,我们鼓励社会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让好心办“坏事”。驾驶两轮电动车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要把行车安全放在第一位,两轮电动车载人后操控性下降,危险系数也会随之增加,司乘人员都应该尽到足够的注意保障义务,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也维护他人权益。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安全意识不应是挂在嘴边的装饰而应在内心警钟长鸣!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