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是交通状况较为复杂的路段,东南西北四面都有来车各种交通要素交织视线容易遮挡特别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如果不提前减速、互相礼让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夏某骑两轮电动车搭载万某行驶在团结路上,在一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右转时,遇驾驶小轿车沿朝阳洲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双方会车之际,这两位从未谋面的驾驶员竟默契地生出了同样的想法:
“我是电动车,他必须让我啊!”
“我是直行车,他转弯肯定要让直行的!”
于是,小轿车车头与两轮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夏某十级伤残。
经交通大队认定,夏某骑行两轮电动车搭载万某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路口,未避让右方来车致使两轮电动车与右方小车发生碰撞,且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驾驶小车超速行驶,违反“机动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仅在某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青山湖区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和交通事故成因,夏某与刘某各自承担事故损失的70%和30%。因刘某所驾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故夏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后,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30%。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夏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00000元;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夏某赔偿款18000元。
法官提醒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路口如虎口请低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