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欠款已经还清出借人却还拿着借条来法院起诉。“我不是已经还了吗?”“你还了......了吗?”到底还钱了没有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陶某向朋友熊某借了15万元,并出具了15万元借条,每月按时向熊某支付1200元利息。到了2019年底,陶某通过银行取款支付熊某32000元,收回15万元借条后,又重新出具了一份118000元的借条给熊某,约定月息8厘,于2020年2月18日归还。
2020年2月,陶某归还了118000元,并于次月支付了最后一笔利息。至此,陶某与熊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但当时碍于疫情出门不便,陶某一直没有拿回借条。
然而,几年过去了,陶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熊某拿着这张118000元的借条将陶某告上了法院!
“我已经把钱还完了呀!”
“你还的是150000的借款,还有另外一笔118000的还没还!”
“这是同一笔借款啊!”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交易习惯及陶某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和微信转款记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清偿1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至于原告对其提出的基于15万元借款外,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笔118000元的借贷,原告仍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除提供借条一张外未能提供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其他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依法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公民日常买卖合同纠纷中,借条是很重要证据,是能否胜诉关键。发生债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证据。还款后应及时索回借条原件,以避免被债权人以借条为凭重复要求还钱。
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条怎么办
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