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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丨借条签小名就能不还钱?法院实地调查:确认为同一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余志琪  发布时间:2023-06-30 19:40:4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些人为了“耍赖”在借条上做起文章放着身份证上的大名不写写上自己的小名或外号那这欠款还能要回吗?

近期,青山湖区法院罗家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万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友。平时两人相处一直非常融洽,有些时候,王某也会像跟万某要好的其他亲友一样直呼其小名“大强”。

去年3月,万某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想向王某借3万元。王某家经济条件还算宽裕,想着两人这么多年的情谊,对方既然开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他便爽快地答应了。万某借到钱后就出具了借条,签上的却是自己的小名“万大强”。王某当时对此并没太在意,觉得平时亲朋好友确实都称呼他“大强”,况且大家认识多年,知根知底的,也不会赖账,就也没有纠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快到了,但王某催了万某好几次都没得到回应。更令人寒心的是,万某竟然否认自己借了这笔款项,最后干脆玩起了“消失”。

这下王某急坏了,不得已之下,他只能向青山湖区法院罗家法庭提起了诉讼。

王某向罗家法庭承办法官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万某在聊天中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手头不宽裕,暂时无法还款。此外,承办法官特地前往万某居住地罗家镇某村,向村民进行核实,村民们都表示万某确实有个小名叫“大强”,村委会也向法官开具了证明证实万某与万大强为同一人。另外,法官查明,当事人将与自己实际姓名不一致的日常称呼书写在借条上,此类情况在罗家镇当地的民间借贷中是存在的。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罗家法庭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万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王某提供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法院予以确认。该借条虽载明的借款人为“万大强”而非被告万某,但根据法院向被告居住地村民核实情况及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应认定该借条的借款人即为万某本人。综上,青山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法官提醒

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债权金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落款小名的借条,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支持。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青山湖区法院罗家法庭提醒您:

写借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要认真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

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借款人让他人代签,日后却翻脸“不认账”;

借条中还要写明借款的原因、金额、偿还日期、利息等详细信息,以避免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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