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喜报丨青山湖区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张晨蕾  发布时间:2023-07-24 19:17: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青山湖区法院民庭庭长黄刚承办、法官助理张晨蕾编写的《惩罚欺诈行为 净化网购环境》入选

惩罚欺诈行为 净化网购环境——王某诉某贸易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通过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台“骁龙865手机”。该手机宣传详情载明,处理器为骁龙865型号并注明活动期间送1000元话费。王某与网店客服确认了型号及话费充值卡后,下单并支付价款1199.21元。但王某收到手机后,发现处理器与宣传不符,且赠送的1000元话费卡无法入网使用。王某在与商行、淘宝网就退款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后,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行退还其手机购买款1199.21元,并按售价三倍赔偿3597.63元。

02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行在其经营网店的手机宣传详情页面标注了骁龙865 手机的型号为旗舰snapdragon865PLUS,但根据王某提供的手机硬件显示型号为MediatekMT6763V/CT,同时赠送的1000元话费也无法入网使用。该商行不实标注手机宣传内容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遂判决商行退还王某货款1199.21元,并赔偿3597.6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远程性、非现场性,消费者在购买前主要依靠商家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来挑选商品或者服务,这就要求商家能够完整、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尽管近些年包括网络购物平台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在努力引导网商诚信经营,但仍有部分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不仅破坏网络购物环境,形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系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商领域欺诈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准确认定网店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在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商品价款基础上,进一步判令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有力警示了不良商家,有效保护了被骗群众,是通过具体案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

 
责任编辑:综合办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

邮编:330029

0791-88612994(导诉台);

0791-88608300(立案庭);

0791-88609685(执行局);

0791-88622677(综合办公室)

执行局24小时值班电话:1817890728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791-88612991

举报邮箱:qshfy886129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