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与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它的开具不仅有规范的管理要求,更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企业若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不仅会影响到纳税信用等级,甚至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南昌某制衣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等非法取得了江苏、安徽等地六家纺织企业虚开的共计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811546元。后南昌某制衣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补缴了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56527.18元,案发后,又补缴了虚开的另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税款共计人民币455018.82元,并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万某、余某、徐某、吴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万某、余某、徐某、吴某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已暂扣的被告单位退缴的税款人民币455018.82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部分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达到少缴税款或套现等目的,在无真实劳务发生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以抵扣税款。这种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予以惩处。
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对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针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情节,法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涉案人员适用缓刑,“治病救企”,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发生。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税收合规、依法经营是企业基业长青、永续发展的基石,是企业家创业的重要保障。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杜绝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企业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取得发票时要核对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避免税务风险,以免造成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