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虽轻便快捷但几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肉包铁”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将直接受冲撞危及生命。然而,部分“标新立异”的年轻人为了追求速度和刺激。在骑电动自行车时风驰电掣、左右腾挪直面红灯不踩刹车获得的是“飞一般的感觉”但危险也随之而来......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15岁的胡某新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存着要跟小伙伴们炫耀一番的小心思,胡某邀了几位朋友来到红谷滩区江报路附近共同测试这辆电动自行车的性能。胡某骑着新车载着朋友李某在大马路上驰骋,李某对新车和胡某车技的赞叹让胡某兴奋不已,车速也越来越快。两人沿江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雅苑东路口时,眼看着是红灯,但已经被“速度与激情”冲昏了头脑的胡某并未减速,而是以43公里/小时的速度不管不顾地冲了出去。此时,王某正驾驶汽车以33公里/小时的车速沿雅苑东路由东向西通过这个红绿灯路口,看到前方突然窜出的电动自行车,王某急忙刹停汽车,但胡某却因刹车不及时,慌乱之下偏转车辆,导致车辆倾翻后滑撞向王某车辆正左侧,造成两车受损,胡某与李某受伤。
经红谷滩交警大队对事故成因分析,胡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通过有信号灯控制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认定胡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王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审理认为,本案事故虽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但根据事故成因以及双方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胡某作为主责方应承担事故损失的65%为宜。李某与胡某均为未成年人,其对于电动车违规载人的事实与未佩戴头盔加重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胡某一方的责任,考虑到交通事故主要是因胡某的驾驶行为导致,故酌定减轻胡某20%的赔偿责任,即本案中胡某应对李某损失中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52%(65%×80%)承担赔偿责任。
因李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就次责方应承担的责任已达成调解,故对于王某、某保险公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双方调解意见为准,本院不再计算。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万元;被告王某赔付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鉴定费、诉讼费共计3000元;被告胡某从本人财产中支付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含应承担的鉴定费用),不足部分由胡某监护人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
“十次事故九次快”,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均未发育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高速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也严重威胁着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孩子若受伤害,家长必然后悔莫及,即使自身不受伤害,如若侵害他人,家长也应担责。家长应该教育好孩子,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提供其骑车上路的条件。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飙车竞技玩的是心跳触犯的是法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文明守法 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