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这件事往往暗藏着风险与不稳定性出借人离世后,三方各执一词那么这20万元的债权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李某因投资理财需要,向朋友谢某借款20万元,并向谢某出具了借条。2023年2月谢某因病逝世。谢某的妻子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讨,但李某却以借条遗失为由,不愿还款,并声称因王某在谢某晚年未履行扶养和赡养义务,谢某已将债权转给了临终前一直照顾自己的杨某华。几次协商未果,王某与儿子谢某力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债权由谁继承?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向被告李某转款共计20万元,被告李某在庭审中称该款系借款,且至今未归还。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李某应向谢某归还借款。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案外人谢某生前对被告李某享有的20万元借款的债权,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谢某父母已亡故,二原告为谢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债权应由二原告继承。
债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
被告李某主张案涉债权已转移给杨某华,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向杨某华出具的借条、聊天记录、录像等证据佐证系因杨某华照顾谢某,谢某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杨某华。经查,证人杨某华的当庭证言与其之前提交的书面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被告李某也未能提供债权转让协议或遗赠协议等其他证据印证债权转让的事实,且从被告李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看也无法证明案涉债权转让给杨某华系谢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利息如何计算?
因二原告未出具相应借条载明李某应负担利息,被告李某虽然庭审中表明其将该20万元代为理财,每10万元季度利息为2500元,但并未明确表示该利息为其向谢某借款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李某应支付以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终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谢某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3年4月2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即使债权人过世,其遗留的合法债权可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债务人依然有履行债务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