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青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二级主任科员陶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68.4888万元、美元50.00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352.251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陶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陶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青山湖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烟草专卖局、省妇幼保健院、华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下一步,青山湖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职务犯罪的审理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坚决依法公正审理,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强反腐倡廉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