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是无数年轻人心中最硬核的浪漫——盛夏的夜晚约着三两好友骑着摩托车风驰电掣地在无人的街道飞驰耳边是摩托轰鸣的声浪呼啸的风吹拂过脸庞与发梢......但“快”不是“帅”“自由”不是“任性”年轻人的热血如果没有安全做前提将付出血的代价。
基本案情
张某文与张某正、赵某胜是大学室友,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三人参加完社团聚餐后觉得意犹未尽,又约着一起去喝酒续摊。
酒过三巡已经到了凌晨,早过了宿舍门禁时间。三人想着既已无法进入宿舍,就商量着一起到酒店住。于是,赵某胜把自己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了张某文,由张某文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人一同前往附近的酒店。
凌晨3点,街道空无一人,凉风习习,三人借着酒劲一路高歌,十分快活。张某文由北向南行驶到天祥大道高新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反应不及时,撞上了于某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然后摩托不受控制倾倒,冲上了人行道并碰撞人行道内柱灯。事故发生后,张某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正经送医住院救治20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文、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正、赵某胜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赵某胜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张某文无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给张某文驾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查,于某为涉案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发后,张某正家属将张某文监护人及于某、赵某胜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文、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是以交通法规为依据进行的判定,法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张某正明知张某文为酒后驾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亦应当知晓,其置自身于危险驾驶环境中,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其自行承担损失的10%,故张某文、于某应根据同等责任各承担事故损失的45%。赵某胜与张某文均为在校学生,赵某胜本人也无驾驶证且正在考驾照,将涉案摩托车借给张某文时,对张某文是否有驾驶资格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赵某胜对本案损害发生有过错,其应承担张某文所应承担责任的30%,即本案损失的13.5%,则张某文承担事故损失的31.5%,于某按责承担本案损失的45%。
综上,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正家属10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正家属45万余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张某正家属非医保费用8千余元;被告张某文的监护人以张某文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向原告张某正家属承担的赔偿款32万余元;被告赵某胜赔付原告张某正家属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生命的脆弱经不起任何疏忽和侥幸更承受不起任何意外的侵袭。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