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常常能够实现互利双赢。当合作企业发生纠纷,巨额执行款面前,积深的矛盾是否能够得到实质性解决?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妥善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十天内自动履行完毕两千七百余万元执行款。
2017年4月,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2019年7月,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如期完工,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届满之后,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仍未收到全部工程款。2022年中旬,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青山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75592.6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于是,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青山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依法采取了一定的强制执行手段。
考虑到涉案标的额较大,为了不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运营,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之理念,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搭建了沟通的和谐平台,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等角度出发,推动双方平等协商,期望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工作中对双方企业运营的影响。
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努力,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被动执行”变为了“主动履行”,2023年6月29日向法院自动履行执行款27346160.73元,并在十天内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是青山湖区法院突出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的典型案例,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青山湖区法院将继续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有力度与有温度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威慑力,兼顾“刚柔并进”,提高自动履行率,跑出案件执结“加速度”,助力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