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但关系到每个人“脚底下的安全”。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竟不顾公众安全,盗窃窨井盖,给市民日常出行,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21年底,某日凌晨,黄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某小区,窃得南昌市某建设公司为小区新安装的窨井盖6个及尚未安装的窨井盖2个,价值人民币2717元,并将窨井盖出售获利310元。该批窨井盖安装在小区道路上,用于小区200余户居民日常通行。案发后,黄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取得南昌市某建设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盗窃安装在人员密集往来的社区道路上的窨井盖6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再定性为盗窃罪,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法官提醒
虽然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但因窨井盖丢失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估量的。偷窨井盖触犯的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此外,违法收赃销赃是许多犯罪的背后推手,一旦形成买卖的利益链就给了不法分子再次作案的动机。广大市民朋友切勿铤而走险,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市民如发现窨井盖破损、丢失,请第一时间报警,共同守护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