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人口的增长,“银发市场”悄然出现,养老院愈发受到老年人的青睐,在享受专业照料服务的同时,也能驱散独处的寂寞。
在实际生活中,即便养老院有许多的看护人员,但老人受伤的情况也偶有发生。那么,如果老人在养老院受伤,谁来担责?
2022年8月10日,邓女士将年近八旬的父亲邓某送至某养老中心,并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养老入住协议书》。养老中心根据老人情况将照护等级评定为为Ⅲ级,建议入住介护区,但邓女士与邓某本人都拒绝按照某养老中心的评估建议,强烈要求入住自理区并按自理级进行生活照护。在邓女士与某养老中心签署《自理区补充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后,邓某顺利住进某养老中心自理区。
一周后,邓某吃完晚饭,在上台阶时,因重心不稳向后摔倒,陷入昏迷状态,经过两天的抢救不幸去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邓某倾向于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颅脑损伤通过摔跤作用可以形成,其摔跤作用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入院评估结果为照护等级Ⅲ级,某养老中心建议其入住介护区,但本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入住自理区并按自理级进行生活照护,并签署《违反评估结果自行选择入住区域/等级风险告知书》《自理区补充协议书》《养老入住“七日跟进”服务协议》,综合案件情况可以认定本人及其家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高,酌定承担70%的过错责任。同时,某养老中心作为有偿养老服务机构,既有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并防止意外伤害之合同约定义务,亦有作为经营管理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高,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养老中心赔偿家属损失9万余元。
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遭受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应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设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起居、身体护理和心理关怀,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