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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后分手,孩子抚养权归谁?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郑青青  发布时间:2023-09-07 19:20:18 打印 字号: | |

孩子由谁抚养,不仅涉及孩子的成长环境,更关系到孩子的未来。当父母感情破裂,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一样,同样也面临着抚养权纠纷的问题,他们的权益同样应该得到保障。

近日,青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分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底,张先生与周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热恋半年后,两人就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了同居生活。

2022年的夏天,两人爱情的结晶——张小宝顺利降生,然而此时,张先生与周女士的感情却急转直下。两人大小争吵不断,经张先生父亲两次调解后仍未能和好,2022年10月,周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周女士抚养,但遭到张先生的拒绝。半个月后,双方矛盾加剧,关系彻底破裂,周女士搬离了同居的出租屋回到老家。此后,周女士来到南昌几次三番想要探望孩子都遭到张先生及其父母的阻拦。无奈之下,周女士向青山湖区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张小宝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小宝尚处于哺乳期,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照顾,且自小孩出生至2022年12月亦由周某直接抚养,周某现亦有工作,具有一定抚养能力和条件。故张小宝应由其母亲周某抚养为宜。

张某称周某患有精神疾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周某在孕期及产后确实存在抑郁状态,但对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女性而言,生育对其而言系人生中的大事,由于孕期体内激素水平的显著变化、加上社会角色的变化以及双方关系的紧张状态,对其身体、情绪、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其阶段性抑郁、焦虑,此时更应得到其家人的支持和理解,帮助其渡过人生关键期,且根据周某提交的某医院抑郁(焦虑)自评量表SDS测评结果报告诊断说明:周某无抑郁、无焦虑;疾病证明书诊断建议:未见明显情绪低落,否认消极想法,建议目前可继续从事工作等活动。

综上,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具有上述不适宜抚养的情形,且周某父母亦出具声明书承诺予以协助抚养,故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结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张小宝由其母亲周某抚养。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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