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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销售遇风险, “老顾客”收货后不付款咋办?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丹 谢敏霞  发布时间:2023-09-08 19:22:19 打印 字号: | |

线上购物平台的兴起对实体店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实体店通过开拓线上渠道积累客户资源,从而逐步提高营业额。一些实体店店主为了省事儿,选择添加顾客微信,以“微信下单+物流送达+微信转账收款”的模式开展线上销售活动。而这种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

最近,便利店店主杨某就遇上了顾客收货后拒付货款的麻烦。

杨某在南昌县象湖经营一家便利店。因为有老客户嫌到店里下单拿货麻烦,杨某便转变经营模式,开始利用微信售卖货物——价格谈妥后再通过同城快递发货。不少老客户都表示:这可比去实体店订货搬货方便多了!

苏某就是杨某的一位老客户,2022年1月起,他多次通过微信向杨某购买烟酒,确定了烟酒的价格和数量,杨某再把货物送到苏某指定的地点,苏某核验无误后,再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2022年11月底,苏某因宴请需要,在微信上联系杨某,要求购买4瓶酒和4条烟,杨某通过同城快递将货物送至苏某指定的某饭店。事后,杨某多次催促苏某支付14960元货款,但苏某却一直不予答复。杨某无奈之下,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支付所欠货款14960元并承担从收货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苏某久拖不付的行为有悖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杨某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苏某支付杨某南昌县象湖某便利店货款本金14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通过微信下单购物时,同样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如果顾客拒绝支付货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订单信息、货物照片或视频等。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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