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青山湖区罗家镇某村干部付某受贿、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6万元,数额较大;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2.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付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江西省国资委、江西省广播电视台、青山湖区纪委区监委、江西建工轨道建设有限公司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近年来,青山湖区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扎实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庭审旁听活动,把职务犯罪的审理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让党员干部、企业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为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社会风气贡献司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