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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选任管理人公告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3-10-16 10:04:46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赣011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嘉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便于案件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两案采取竞争方式选任同一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江西嘉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28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文华,股东为樊文华(持股比例60.00%)、樊方芳(持股比例30.00%)、王发保(持股比例10%)。

二、申报条件

1.已载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南昌市具有二级及以上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监管机构的处罚记录;申报机构及拟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2023年10月18日17时之前向本院送达《管理人竞选资料》(一式三份)。未按时向本院提交《管理人竞选资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竞选。《管理人竞选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介机构的介绍、承办破产案件的业绩和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中介机构拟委派管理人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中介机构拟派出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册,包括成员执业证号、参与破产案件情况;

4.管理人工作方案及管理人机构设置;

5.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

6.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 《管理人竞选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全面代理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廉洁忠实、依法履职、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按照法院的各项要求协同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程序审理工作的承诺,其他《竞争方案》要求中介机构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

四、选任规则

申报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水平、团队规模、业绩经验和工作方案,选任符合要求的机构为管理人。如存在多家机构均符合要求,选任报名最先的机构指定为管理人,报名其次的指定为备选管理人。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止至2023年10月18日17时。

六、申报地点和联系人

申报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五楼529办公室

联系人:黄刚 0791-88601363

附件一:承诺函

附件二:声明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一:

承诺函

本机构就以下事项承诺:

1、本机构承诺本《管理人竞选资料》内容真实。

2、若本机构有幸被贵院选任为江西嘉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机构将:

(1)全面代理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廉洁忠实、依法履职、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

(2)按照法院的各项要求协同推进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工作;

(3)要求本机构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承诺。

 

 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附件二:

声明

本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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