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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门口铺地毯,路人被绊倒摔骨折,法院判了!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金锋  发布时间:2023-10-10 19:41:00 打印 字号: | |

在人流往来较大的街道上,不少商家会在店铺大门口铺设亮眼的地毯以吸引或欢迎顾客,却不知,这小小的地毯也会给路过的行人埋下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底,高某步行经过青山湖区洛阳东路某小区某火锅店门口时,由于某火锅店铺设在门口路面的地毯没有妥善铺好,高跟鞋被地毯绊住导致摔伤。高某经过9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双膝部软组织损伤,治疗费一共花费15082元。高某认为,某火锅店在门口的行人路面铺设地毯,且未妥善铺设和尽到提醒义务,导致自己被绊倒摔伤,某火锅店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将某火锅店诉至青山湖区法院。

这块地毯在我们承租这块店面前就已经铺在地上了,与我们无关!再说了,地毯一直是平铺、放置好的,从没有出现过有人被绊倒的情况。

另外,地毯是红色的,本身就是一个提醒标志!高某穿着不利于行走的高跟鞋,这才导致走路摔倒,应自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导致高某绊倒摔伤的防滑地毯系放置于某火锅店门口,某火锅店辩称该地毯在其承租前就一直存在,但某火锅店作为承租方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一定责任。原告高某对自身安全也负有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存有一定过失,酌定原告、被告各承担30%、7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某火锅店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23289.9元。

某火锅店不服判决上诉,2023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这些主体对其经营、管理或组织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他们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可以以最小的成本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因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为公众安全提供一道“护身符”。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增强安全意识,自身的安全保障不仅需要公共场所的“护身符”,也需要自己时刻保持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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