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意向楼盘就接到房产中介电话;买了房又接到装修公司电话;刚生了孩子就收到母婴店的电话,紧接着又收到教培机构的狂轰乱炸……部分商家为拓展业务,向他人购买个人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基本案情
熊某自2021年起,同他人在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某小区通过“某交易平台”经营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为拓展业务,熊某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二次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共计14.5万条。2021年底,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5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其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但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也随之而来,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要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牢固树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常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