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道交案件,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7起潜在纠纷也一次性了结。
一次事故丨六人受伤,两车受损
2023年1月21日上午,梁某驾车由北往南行驶在南昌绕城高速时,与同车道前方熊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又撞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事故导致熊某和熊某车上的乘客熊某廷、熊某华、熊某英、熊某贵受伤,熊某所驾车辆严重受损,梁某车上的乘客王某十级伤残,梁某所驾车辆严重受损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
经江西高速交警直属一支队第一大队事故成因分析,梁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车道内停车,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熊某廷、熊某华、熊某英、熊某贵在乘车过程中不存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故认定梁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熊某廷、熊某华、熊某英、熊某贵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熊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导致:王某十级伤残,人身损失合计15万余元;熊某廷、熊某华、熊某英、熊某贵人身损失近2万元;梁某所驾车辆损失6万余元,熊某所驾车辆损失3万余元。
盘根错节丨一场起诉,牵出八起争议
2023年6月15日,王某以熊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主张熊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其中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因熊某未投保商业险,由熊某个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熊某提出其仅是次要责任方,其所驾小型普通客车也有损失近4万元未得到赔偿,因其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维修费用,车辆还在维修店无法取出,同时车上其余乘客4人均是其亲属,因就诊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因双方存在争议也未得到赔偿。若4位亲属一一来起诉主张赔偿,一来因受伤时间精力有限,二来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希望法院能对案涉交通事故涉及的所有赔偿事项进行一并调解。
王某则提出,此前和熊某已经进行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现已经起诉到法院,准备了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先审理和确定她的损失,熊某并没有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起诉主张权利,几案一并调解可能是浪费时间。
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经审查发现,熊某及其余4名伤者确实尚未起诉,相关费用也未经审查确定,梁某、熊某各自的车辆损失也同样既未起诉主张也未提交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特别是此前双方进行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对全案进行调解存在一定难度。
抽丝剥茧丨八起纠纷,一次性化解
经多方了解,承办法官注意到,王某与梁某为夫妻关系,梁某所驾车辆与熊某所驾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熊某需要赔偿王某交强险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失以及梁某车辆损失的30%,梁某则要承担熊某及其余4名伤者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损失,熊某、梁某双方存在互负义务的情形。那么,在双方投保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全案交通事故调解存在了可能性。
考虑到熊某一方涉及的受伤人员较多,赔偿争议不一并解决也会导致双方继续牵扯,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故承办法官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目标导向出发,庭后立即劝导双方进行调解,一边与某保险公司反复沟通核定双方的损失,一边对双方个人各自可能负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释法析理。
经过近3小时的沟通,原、被告最终对涉及两辆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涉及6名伤者的近27万元人身损失达成调解,所有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当场签署调解协议,部分款项当场履行,案件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其余潜在的7起矛盾纠纷得到消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依托塘山法庭成立的南昌市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秉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理念,始终将诉前调解作为工作重心,调解前置、鉴定前移的工作模式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将持续深化“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及多元化解机制,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使机制优势充分转化成治理效能,提升“道交纠纷”审判质效,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共同做好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