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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只为套现——结算几千万被判刑!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少兰 刘珏  发布时间:2023-11-16 19:03:32 打印 字号: | |

信用卡是现代人消费的重要工具,其快捷、便利的优点为众多人青睐。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方便、快捷的工具,通过套现投机赚钱。

基本案情

胡某是一家民宿的老板,在装修时与李某相识,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2019年底,在闲聊的过程中,李某告诉胡某自己有某银行办理的商户收款码,可以免手续费套现信用卡。胡某正想着扩建民宿,但苦于资金不足,便尝试着通过扫李某的某银行商户收款码进行了信用卡支付,李某收到钱后很快就把钱转给了胡某。以这种方式套现了几次后,李某怂恿胡某也去某银行申请一个收款码。

 

在李某的帮助下,胡某办理了“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顺利在某银行申请了收款码,为自己及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赚取100-500元/次的好处费。

经查,李某使用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酒店”的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相应的账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李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该收款码实施资金结算22笔,共计人民币37734359.74元。

胡某使用其在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山湖区某某炒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账号并申请了收款码。后胡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该收款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该收款码共实施资金结算21笔,共计人民币10481790.98元。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使用收款码,以虚构交易的非法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当下,信用卡作为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先消费后还款,还能应对“不时之需”,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成为引领众多人士提前消费的潮流。但信用卡亦是一把“双刃剑”,若使用、管理不当,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信用卡套现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也许可以解一时之急,但却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青山湖区法院提醒您:理性使用信用卡,珍爱个人信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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