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赔偿项目,但若被扶养人无户籍,如何证明其被扶养人身份?还能否得到被扶养人生活保障?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3日,郭某驾驶汽车在井冈山大道超速行驶时,与骑共享电单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余某发生碰撞,导致余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余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郭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万余元,被扶养人包括其父亲余某威、母亲赵某与余某的四个子女。
因余某母亲没有户口和身份信息,无法查实原告母亲是否能作为被扶养人,某保险公司对余某主张的余某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我的母亲多年前曾因失踪而注销户籍,找回来后又因为种种原因还未补办户籍......”
余某的母亲赵某无户籍及身份证,但余某提供了其所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委会于2023年4月14日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某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户籍登记,与余某威系配偶,两人共生育余某等三个子女;并提供湛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某为其辖区居民以及赵某的身份信息,并注明“经核查,赵某在我辖区没有户口,现其需回原籍办理补办户籍事宜。”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实,认定郭某、余某各承担事故损失的80%和20%。郭某所驾驶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余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郭某按责承担。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中,余某的母亲赵某虽未正常落户,但经审核其所举证派出所和所在社区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赵某作为被扶养人的事实,赵某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予以支持。
故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余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二十三万余元,被告郭某赔付原告余某非医保费用损失一千余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在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了损害的同时,也让受害人家属的生活遭受重创。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受害人家属的救济方式通常是是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如何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