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
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要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在省法院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要做到践行宗旨为民造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抓好为民举措,用心用力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全省法院办理涉民生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把开展主题教育同做好法院工作结合起来,江西高院组织评选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教育、医疗、健身、美容、买房、装修、网购、食品、通讯等领域,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严惩“行业”内鬼 保护信息安全
——艾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系抚州市东乡区中国移动某通讯代办点工作人员。2021年11月,邹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艾某合作“拉新”。艾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帮助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个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给邹某,由邹某使用这些手机号码注册相关APP。每成功注册一个APP,邹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艾某5元至35元不等。截至2022年2月,艾某在邹某处通过出售个人信息共获利16600元。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艾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艾某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6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艾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应从重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艾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遂判决艾某赔偿损失16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艾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实践中有些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法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帮助客户办理业务的机会,未经客户本人同意,擅自将其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泄露给他人,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导致案发后受到法律严惩。本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是电信行业从业人员,被害人大部分为对网络不熟悉、防范意识差的城乡留守老人。审理法院严格落实刑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艾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留守老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
惩治售假行为 守护食品安全
——倪某等15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倪某租用商场场地作为营业场所,以江西茅台运营中心、“酒赢天下”为店招,对外出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其先后雇请熊某等人担任销售主管,对员工进行售假业务培训及管理;另雇请张某等十余人作为电销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出售假冒白酒;由姚某对接物流发货,并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售假金额高达713万余元。2022年2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倪某等1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又以倪某等15人的上述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警示公告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等15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或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5人利用销售的职业便利长期出售假酒,为预防再次犯罪,有必要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倪某等1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禁止15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至五年内从事酒类销售职业。倪某等15人的售假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令15人停止销售假酒,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宣判前已主动履行)。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出了多元化的销售模式,既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购货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新的消费隐患。近年来,通过电信网络渠道制假售假的问题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时还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本案即是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彰显司法为民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在依法认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职业属性与所犯罪行关联度的基础上,精准适用“从业禁止”处罚措施,实现了惩治与预防的有机结合,为防止被告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起到了良好管束作用;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履行相关民事责任,及时发布警示公告,尽力遏制了假冒商品的市场流通,尽量维护了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净化经营环境,还联合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涉案假酒集中销毁活动,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态度、力度和速度。
案例三
助力“双减”落地 兼顾各方权益
——徐某等93人诉某培训中心公司、
某教育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培训中心公司是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原告徐某等93名学生的家长,为了提升子女的学习成绩,分别向该培训中心公司及教育科技公司支付培训费用,购买培训中心公司的培训课程,涉及金额共计214万余元。受“双减”政策影响,培训中心公司因经营困难,停止了培训课程,后关门停业,但未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徐某等93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培训中心公司及其股东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93人与培训中心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徐某等93人已依约支付了培训费用,但培训中心公司停止培训课程,已构成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退回剩余培训费。教育科技公司系培训中心公司的独资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受“双减”政策影响,培训中心公司才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故对徐某等人关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培训中心公司、育科技公司退还徐某等93人培训费共计12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双减”政策出台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受到较大冲击,面临停止开班授课、退还家长学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资金链紧张等诸多问题,由此产生大量纠纷。本案就是因教辅机构“退费难”引发的典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呈现出涉及面广、标的额小、费用难计算等特征。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审理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立案阶段引导众多原告并案起诉,既提高了当事人维权效率,又确保了裁判尺度统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取培训机构计算机后台数据、询问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等手段,促使双方当事人对退款金额进行确认,妥善解决了部分学员退费金额难以查实的问题;考虑合同不能履行系因政策影响所致,未支持徐某等人要求返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四
惩罚欺诈行为 净化网购环境
——王某诉某贸易商行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通过某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台“骁龙865手机”。该手机宣传详情载明,处理器为骁龙865型号并注明活动期间送1000元话费。王某与网店客服确认了型号及话费充值卡后,下单并支付价款1199.21元。但王某收到手机后,发现处理器与宣传不符,且赠送的1000元话费卡无法入网使用。王某在与商行、淘宝网就退款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后,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行退还其手机购买款1199.21元,并按售价三倍赔偿3597.63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行在其经营网店的手机宣传详情页面标注了骁龙865手机的型号为旗舰snapdragon 865 PLUS,但根据王某提供的手机硬件显示型号为MediatekMT6763V/CT,同时赠送的1000元话费也无法入网使用。该商行不实标注手机宣传内容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遂判决商行退还王某货款1199.21元,并赔偿3597.6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远程性、非现场性,消费者在购买前主要依靠商家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来挑选商品或者服务,这就要求商家能够完整、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尽管近些年包括网络购物平台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在努力引导网商诚信经营,但仍有部分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不仅破坏网络购物环境,形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系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商领域欺诈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准确认定网店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在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商品价款基础上,进一步判令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有力警示了不良商家,有效保护了被骗群众,是通过具体案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
案例五
规制非法诊疗 呵护学生视力
——某儿童视觉管理有限公司
诉宜春市卫健委行政处罚、
江西省卫健委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有群众举报称,某儿童视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公司)没有医疗资质却进校宣传视力筛查。宜春市卫健委经调查、询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作出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等程序后,认定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二类医疗器械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角膜地形图仪先后对31 名青少年开展眼科光学生物测量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为1名青少年开展角膜地形检查并出具角膜地形图报告单,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省卫健委认定宜春市卫健委的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合规,驳回该公司复议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眼科光学生物测量仪和角膜地形图仪属二类医疗器械,并非验光配镜必须开展的检查项目,属于眼科医学诊断范畴,与使用视光设备和器具进行验光配镜具有本质区别。且使用上述二类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视觉公司使用该类器械对青少年开具眼科测量诊断并给出初步治疗意见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普通眼镜店精准验光的需求,具有明显的检查诊断用途,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中的诊断与治疗规范相同,明显属于诊疗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职业的”情形,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儿童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促进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光明工程”。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体育总局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文件,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一些经营机构,出于牟利等目的,打着验光配镜、视力筛查等幌子,违法开展诊疗行为,往往对青少年视力健康产生“二次伤害”,必须依法予以规制。本案就是因行政执法机关对以验光名义对青少年开展非法眼科诊疗活动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准确区分商家验光配镜行为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依法支持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有利于引导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规范经营,筑牢护佑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的执法和司法屏障。
案例六
打击强迫交易 保障交易安全
——李某、纪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纪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和福建三明等地的菜场及其周边摆摊卖货,通过模糊价格的方式引诱老弱顾客购买墨鱼。其中,李某、代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纪某、徐某、占某等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李某还负责提供车辆接送。在被害人按斤购买并付款后,才告知售价是按两计算,并要求补足差价。当被害人拒绝时,负责当“托”的被告人谎称摊主是少数民族,不买会被找麻烦;负责“坐庄”卖货的被告人则假装呵斥或殴打当“托”的被告人,通过语言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让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付款。上述被告人在各地实施强迫他人交易行为共计43起,交易金额共计16765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纪某、徐某、占某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十名以上的顾客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李某、徐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四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李某自愿以冻结的账户资金缴纳罚金,纪某、徐某、占某的家属分别代其预缴罚金保证金,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李某自愿以冻结资金退缴赃款,纪某、徐某、占某的家属分别代其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四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喜欢通过各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破坏社会安定和谐,危害巨大,影响恶劣,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惩治。本案就是精准识别“软暴力”行为、从严惩治强迫交易犯罪、依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使用的办“托”“软暴力”行为具有手法新颖、隐蔽性强等特征,犯罪分子通过渲染民族特征、言语恐吓、行为威胁、“局外人”欺骗等手段,给被害人造成行动麻烦、心理压力等不利影响,从而威逼被害人付款,侵犯众多老弱顾客的合法权益。审理法院将办“托”“软暴力”行为依法认定为强迫交易,并对涉案被告人定罪处刑,展现了司法机关打准打实的责任担当,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有效挽回了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及时恢复了涉案群众的安全感。
案例七
规范医疗美容 保护受害群众
——甲某诉某美容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甲某经医疗广告推荐,在某美容医院行双侧乳房下垂矫正术。2021年2月,甲某又在该美容医院行清创缝合术。术后,甲某出现左侧乳房创面、乳头、乳晕坏死情况;右侧乳房虽已愈合,但存在乳头和乳房变形。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该美容医院在对甲某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手术时机把握欠佳、手术操作存在不足、术后处理存在不足的医疗过错,是甲某左侧乳房创面、乳头、乳晕坏死的主要原因力;甲某构成九级伤残;甲某左侧乳头乳晕再造费用约2万元整,双侧乳房形态调整费用目前无法准确估算,约1.5万元至4万元不等;后期哺乳费用不属于后续治疗项目内容,不具体评定,可参照市场价格平均每月4至6罐(900克),按照哺乳8至12个月计算。甲某多次找美容医院商谈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美容医院的医疗过错是甲某受损的主要原因力,综合鉴定意见及案情,酌定美容医院承担80%的责任,甲某承担20%的责任。关于哺乳费,由于甲某是否生育二孩或三孩具有不确定性,哺乳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不予处理。关于修复费用,由于甲某以修复费用暂时没有发生、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撤回了该诉讼请求,现不予处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乳房是女性第二性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是人类的哺乳器官,美容医院的过错导致甲某丧失第二性征表现和哺乳功能,酌定为3万元。综上,遂判决美容医院支付甲某赔偿费用共计约22万元,并驳回甲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美容医院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的追求逐渐提升,崔生了各种医疗美容项目的出现,推动了医疗美容行业的飞快发展。由于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其所面临的医疗风险和消费风险等诸多风险,也带来了非法行医、诊疗不规范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货频频等行业乱象,特别是因整容失败而致残、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引发大量纠纷。本案即是典型的因医疗美容机构诊疗不规范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令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80%的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受害人不但没有变得更美,反而因为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致残,比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未机械参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的标准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评判,酌情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将哺乳费、修复费等不确定的费用留待日后处理,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美容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推动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八
审查格式条款 护航全民健身
——李某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李某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签订两份《健身私教训练协议》,约定李某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常规减脂课程及拳击培训课程,费用合计10300元,由健康公司安排私人教练提供培训服务。2022年5月18日,李某完成减脂训练后,健康公司的教练安排李某与另一学员赖某进行摔跤练习。两人练习过程中,李某倒地,被赖某膝盖顶在右侧肋部,致使肋骨骨折并送医治疗。其后,李某以伤后胸部疼痛不能继续参加剩余私教课程为由,要求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7640元。健康公司以《健身私教训练协议》中约定了“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等为由予以拒绝。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康公司教练在指导学员进行训练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使李某受伤骨折,构成违约。私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注重学员与教练之间的信任和互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现李某因在健康公司处训练受伤,对健康公司及其教练丧失信任,案涉私教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健康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中关于“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的约定系格式条款,非法限制了李某的正当权益,应认定无效,遂判决健康公司退还李某剩余课时费。一审判决生效后,健康公司又申请再审,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为由,裁定驳回了健康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对健身的需求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群体倾向于前往专业的健身机构科学健身。为吸引客户、回笼资金,很多健身机构采取优惠力度较大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吸引健身群众成为会员并办卡充值。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出现了因公司关门、场所转让、搬迁新址等原因所带来的退费难、续用难等问题。还有的健身机构在格式条款中设置套路、陷阱,限制客户权利,减轻自身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即是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健身私教训练协议》中关于“私教课程不得退费和转让”的约定系健身机构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弱化了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义务,损害了健身群众正当权益,属于无效约定,并据此判决支持消费者的退费请求,支持了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引导健身机构守法诚信经营,为“全民健身热”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九
认准延期事由 化解交房纠纷
——周某诉某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周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总价款65万余元,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遇特殊情况推迟交房,买受人同意延期6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后每天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二收取赔偿金,买受人不得退房”。2021年10月,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2021年12月,周某等业主向县信访局反映延期交房问题。为此,县住建局发出通知书和处理意见等文件,载明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县里决定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延期四个月交房。2022年1月,周某找置业公司协商逾期交房违约金等事宜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置业公司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期交房时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扣除。首先,双方均认可的四个月期间为县住建局答复业主延期交房应当扣除的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范畴,予以确认。其次,关于置业公司以2019年、2020年的降雨较历年分别偏多11天、8天为由,要求适用补充协议中“特殊情况延期60个工作日”之约定的意见,因降雨量存在年际变化,同一地区每年的降水量不同,虽然置业公司举证证明合同履行期间降雨量比历年稍多,但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是降雨导致延误施工或者延期交房,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交房时间原为2020年12月30日,扣除四个月时间,交房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延期交房时间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止。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周某违约金3万余元。宣判后,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老百姓买房时经常遇到的烦心事之一。实践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突发疫情、政策调整等外因,也有经营不善、资金紧张等内因。为了控制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风险,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中设置相关免责条款。例如本案的开发商就在补偿协议中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交房。关于延期交房的事由和时间,审理法院首先依法认定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扣除了四个月的延期交房时间,然后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文义解释等规则,对约定的“特殊情况”条款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认为“特殊情况”应该是特别的、少见的情形,年度降雨量之间的正常差异显然不属于特殊情形,驳回了开发商的相关主张,既统筹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又兼顾了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妥处甲醛超标 确保装修安全
——王某、齐某诉袁某装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袁某在某商场租赁店铺经营油漆等建材业务。2019年3月,原告王某、齐某购得二手房一套,并开始装修。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店员商议装修问题,被告店员推荐某品牌油漆的“马上住一站式服务”项目,提供的宣传材料称该品牌的油漆有“抗甲醛”功能,可以“马上住”等。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油漆和艺术漆、木胶、仿瓷涂料等装潢材料并负责施工。12月份完工后,原告感觉室内空气存在问题,没有使用该房屋。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店员补签一份施工承揽合同。原告就装修后空气异味无法入住的问题与被告协商无效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2020年6月,原告与县环保局、装修材料提供方到现场勘验,经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多个位置检测,室内甲醛含量为0.35mg/m3至0.46mg/m3不等,超过0.08mg/m3的国家标准。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装修装饰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不能入住的原因是甲醛超标,被告对自己提供的定作物包括甲醛是否超标以及超标的原因应负担举证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交付和使用时间,考虑房屋装修后一般不会立即入住,因此以装修完工六个月后县环保局现场检出甲醛含量超标的日期作为计算原告不能使用的时间起点比较符合交易习惯和实际。原告的损失是定作物不能使用也就是房屋不能入住的损失。甲醛清除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方法,比如保持通风、布置绿植等,修复工作需要原告的支持和配合,原告应在不造成财产受损失的前提下予以配合。遂判令被告按每月1200元支付原告租房费用,并将原告装修住房的室内空气恢复至符合入住标准,同时判令原告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
甲醛作为常见的房屋装修污染物,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致癌物。在甲醛超标的新装修房屋中居住,将会影响身体健康。司法实践中,因甲醛超标而引发的装修纠纷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因为房屋自身的修建、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家居的置入等均会带来污染,属于综合性污染,难以通过鉴定来取证。本案原告起初把建材生产商、销售商等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并申请就甲醛产生的原因和来源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和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不追究侵权责任,而是以袁某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要求袁某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法院同意原告的部分撤诉,并结合案情从装修合同的角度,认定被告袁某作为包工包料的承揽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避免了鉴定难、鉴定慢、鉴定贵等问题。该案判决后,被告及时履行了义务,原告已正常入住,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