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灯是指挥交通运行的信号灯,通过科学分配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权,使车辆和行人能够有规律地通过路口,尽可能地减少相互干扰,从而提高通行能力,保障畅通和安全。
然而,部分驾驶员遇到红绿灯时却十分没有耐心,不等绿灯亮就提前起步,甚至为自己这种“省时间”的操作而沾沾自喜,殊不知,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晚高峰,雷某驾驶轻型样板货车沿双港西大街由东向西直行至双港西大街紫荆路路口。拥堵的车流已经让雷某失去了耐心,急切地希望尽快通过这个路口,竟在红灯亮时就提前起步,不料此时陶某正骑着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由西向北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导致陶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雷某因伤情严重于2023年3月22日死亡。
2023年2月28日,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陶某与雷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被告雷某就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100万,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在承保期限内。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经审理查明,陶某与雷某均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成因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是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作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双方对于交通事故成因过错相当,故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减轻雷某4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陶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8万余元;雷某赔偿原告陶某亲属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闯红灯易酿事故,千万别拿生命“赶路”!青山湖区法院提醒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要贪图一时之快而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隐患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