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内,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两位当事人争吵起来,气得脸红脖子粗。如此剑拔弩张的氛围,调解还能否继续进行?
2022年12月底,周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20国道超速行驶,经过十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转弯的喻某发生碰撞,导致喻某受伤,两车受损。喻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较严重,经鉴定构成两处八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
经交警大队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上道路行动,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的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重量”的规定,喻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认为双方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不必赔偿,也不同意保险赔付,同时拒绝与喻某沟通。喻某未得到赔偿,经济负担较重,身心都饱受折磨。为维护自身权益,喻某诉至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南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一庭一中心”),主张周某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周某征求其调解意见,并建议其尽快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调解员始终认为此事仍有调解可能,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寻求专业指导,利用周末时间继续尝试与周某沟通,最终周某同意到法院与喻某当面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一见面就火药味十足,谁也不让谁。调解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坐下来解决问题。让双方将心中的怨气和怒气发泄完后,调解员瞅准时机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等问题,细致地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等,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陷入“负事故同等责任就不用赔偿”思想误区的周某及时醒悟。
最终,双方态度软化,“剑拔弩张”的纠纷变成“凝神静气”的说和,两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向对方真诚道歉。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握手言和,为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群众利益无小事。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积极探索实践不同调解方式方法,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普及交通法律法规,有效筑牢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以为民之心行服务之道,以专业之力履调解之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