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人签字的借条就多一个保障?
注意!保证也有“保质期”!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20年12月期间,俞某因装修南昌路某小区的2套房子,向张某购买了水泥、砂石等材料,欠款两万六千余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7月10日前还清,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担保。
还款期限已过,张某多次向俞某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青山湖区法院,要求俞某、张某支付货款本金两万六千余元。
法院判决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俞某提供货品后,被告俞某应如约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两万六千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在欠条上签字为担保人,表明其自愿为被告俞某欠原告张某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因其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7月10日)起6个月,现保证期间已过期。故依法判决被告俞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两万六千余元,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果要求“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期间,债权人若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
另外,作为担保人也要注意自己的“一诺千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替人担保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