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为助推法治建设,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系统梳理了2021年至2023 年审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析案件基本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和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服务保障政府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重。
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3年,青山湖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39件,审结39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3件,撤回申请6件, 裁定不予执行6件。总体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案件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主流类型。
白皮书指出,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对行政强制行为审查和准予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是维护中央权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参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问题主要表现在申请不规范、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等方面。
白皮书建议,针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青山湖区法院建议:行政机关应增强法治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坚持“合法”的前提下兼顾“情与理”;完善“裁执分离”,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案件的高效高质执行;构建联动机制,充分借助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平台,通过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促进行政行为及时有效实施;兼顾效率与公平,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府院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为发挥案例引领作用,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青山湖区法院向社会发布2023年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为发挥案例引领作用,进一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发布2023年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的生产许可情况下,生产了医用外科口罩并销售,违法所得104200元。2022年6月30日,江西省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属获得了注册证,但生产许可证尚未变更范围的违法行为,根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200元、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042000元并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4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药监局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作出〔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46200元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1042000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环节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真正地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办法》组织生产,暴露了该企业管理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有力打击了抱有企图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责任侥幸心理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人,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南昌某某制衣公司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工资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故对南昌某某制衣公司作出(2022)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南昌某某制衣公司整改并支付徐某等21人工资及50%的赔偿金。行政处罚经张贴及公告送达后,因南昌某某制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人社监理字(2022)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南昌某某制衣公司执行支付徐某等21人工资共计175623元,支付徐某等21人50%的赔偿金87811.5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因、依据等信息都进行了公开,增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促进社会监督,同时有效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案例三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南昌市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员工兰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拖欠其担任厨师工资2450元。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先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拒收后在《江南都市报》公告送达。因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未按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缴纳罚款15000元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处罚,共计30000元。
【审理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2〕第X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对青山湖区某某餐饮店罚款15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曝光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结果,能够有效地警示和威慑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公民和组织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四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江西某某运输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占用青山湖区罗家镇某村土地24757.73平方米(37.136亩)和国有土地3.24平方米建设某项目。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后作出(2023)第3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江西某某运输公司限期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17325.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于江西某某运输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催告期满后,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23)第3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第3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锲而不舍,持续关注,跟进监督,破解违法占用土地拆除复耕难题,助力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基于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彰显了人民法院的担当。
案例五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某纺化公司进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违法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2022年6月2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在全国应对新冠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江西省药监局对其进行了五次行政处罚,并吊销企业医用外科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行政处罚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公司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的风险性较大,违法行为频次较高,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不端正,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期满后,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药监局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作出的〔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某某医疗器械公司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加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可知,政府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除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引导企业树立质量第一理念,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该案的处罚结果也有助于规范我市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