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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维权”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米杨 余志琪  发布时间:2024-01-09 19:43: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完善及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选择拿起维权武器保护自己。然而,一些投机者却以消费者维权之名,行索赔谋利之实——到底是维权还是谋利?这样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唐某通过微信向微商罗某咨询减肥产品,自称希望能借助减肥产品减重二十斤。

在罗某的介绍下,唐某购买了90粒“减肥胶囊”,并通过微信转账向罗某支付2500元。3月底,唐某收到快递并录制开箱视频。因“减肥胶囊”的外包装上没有其他标签和说明书,唐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退还购物款2500元并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官审理案件时却注意到其中的不寻常之处:原告唐某是一位成年男子,却声称想要通过减肥药从120斤减重至100斤以下,不合常理。在微信聊天中,唐某始终以女性的口吻与罗某对话,并不符合消费者生活消费的情形。因此,唐某购买减肥产品的目的存疑,存在“碰瓷式维权”的可能。 

法院审理

青山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易并非因生活消费而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某销售的“减肥胶囊”外包装上无标签、保质期等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故依法判决罗某退回唐某货款25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从而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全民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但对于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意图通过诉讼手段、以法院为工具获取大额利益的“碰瓷式维权”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得到保护。

消费者如发现所购买商品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可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或监管部门反映,自身权益受损时应依法正当维权。同时,生产经营者应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审查的责任,尊重市场,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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