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可判决结果,但我应该把钱打给谁呢?”
“若是不履行判决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我要是一直拖着会怎么样?”
“如果我忘了付款......”
“唉!这些我都不懂!你们要是能出个文件告知我就好了!”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如我在诉。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青山湖区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同时,一并向负担义务的被告当事人送达了《自动履行提示书》。
《自动履行提示书》是在案件审结后,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向义务人发送的,并在送达之时告知义务人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充分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起到了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的警戒作用。《自动履行提示书》中附有收款账户、户名等信息,为当事人履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途径。
“案子确实是审结了,我也服判,我想依照判决把钱打给原告,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把钱给他啊,原告也不接我的电话。”
类似的情况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并不少,有时候即便被告联系到了原告,原告也告知了自己的账户,被告依然顾虑重重,觉得就这么把钱打给原告,事后原告不承认怎么办?还不如打给法院或者等法院执行。
青山湖区法院通过发出《自动履行提示》,对义务人进行特别提醒,向其释明如不主动履行将会承担的信用风险和司法风险,强化了审判和执行环节的衔接配合,最大限度鼓励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因执行困难而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