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22年3月,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岳某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取B公司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支持,合作共同生产“xx”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后A公司在2022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爆发期间,为谋取利益,在未核实加工厂资质及产品质量等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找到某代加工厂以B公司名义生产加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1800套,品牌为“xx”。同年3月22日,A公司在未经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伪造检验报告通过C公司销售该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1750套给D公司,另有50套留下用于检测。2022年3月26日,D公司将其中19750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发往某部门用于防疫。2022年4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防护服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中的6070套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8870元。据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防护服及其他品牌的防护服暂停发放和使用,并就地封存。2022年5月10日,A公司将发往D公司的21750套一次性防护服全部召回。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了上述防护服销售所得人民币248870元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安机关还扣押了涉案的6070套防护服。
(二)裁判结果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未充分核实加工厂资质等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方式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交由他人生产,未经检测合格,却伪造检测合格报告,将不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4887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岳某在案发时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岳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被告单位退缴了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岳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岳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涉案防护服,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典型意义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是重要的防疫物资,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国家对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亟需防护物资的大背景下,有的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用防护物品,其行为既违背市场规则,更具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险,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本案充分考虑到涉案防护服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况,且案发后犯罪行为人召回了售出的全部防护服,并退缴违法所得,因而作出上述判决。本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