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肇事方却拒绝赔偿,自己又不想为此打官司,别慌!“代位赔偿”来帮你!
代位赔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通俗的说,代位求偿就是保险公司先帮车主垫付车损费,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去找责任方去追讨赔偿。这既有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省去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等成本,可以有效降低损失,维护各方权益。
“代位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5.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哪些情况无法使用“代位赔偿”?
无第三者的事故: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
非保险赔偿范围: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设立及运用,让被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来自投保的保险人的保险补偿,而第三者(即致害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