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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刑庭  发布时间:2024-04-28 10:49: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汪思琴,女,1990 年 5 月 10 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公民身份号360103199005102725,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 1355 号 11 栋1 单元 202 室,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欣雅苑 2 栋 2 单元702 室。

2023 年 2 月 14 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 8 月 14 日被重新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 月 23 日因罪犯汪思琴在哺育期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本院以罪犯汪思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 年 2 月 26 日,汪思琴以其处于哺育期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4 年 3 月 25 日本院委托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 年 4 月 18 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支持汪思琴为史某某的生物学母亲。汪思琴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所述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2024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1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 858 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金锋,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5979199583)。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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