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支聪,女,1998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8081242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下埠集乡乐家村委会杨显村20号,现住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云桥路303支路1号附5号。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赣011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3月21日支聪以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支聪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2024年3月11日,支聪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支聪的申请,本院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支聪是否怀孕进行组织诊断,2024年6月13日,经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医学检查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认定支聪目前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述怀孕的妇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顾丽霞,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8170075768)。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