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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金锋  发布时间:2024-06-28 15:21:59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艳芝,女,1983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308032642,专科文化,系“玖月奇迹”KTV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乐圩村邓家自然村62附1号。2022年8月21日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23)赣0111刑初146号判决,以被告人王艳芝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艳芝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3月10日,罪犯王艳芝因其怀孕,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王艳芝的申请,本院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艳芝是否怀孕进行组织诊断,2024年5月29日,经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医学检查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认定王艳芝目前为妊娠状态,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述怀孕的妇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金锋,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8170075768)。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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