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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律微课堂丨债权人权益有保障——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来啦!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刚 李倩  发布时间:2024-07-08 19:24:2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民商法律微课堂为你解读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下常见的法律问题。一起来看!

 

加速到期规则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不仅突破了传统上仅在破产、解散等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加速到期规则,更在公司法领域树立了新的裁判准则。

 

加速到期规则的重要意义

加速到期规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债务,同时也体现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合理限制。在适用该规则时,需严格把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尊重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并平衡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股东出资义务的边界,避免了对资本认缴制的过度依赖,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有权要求加速出资的主体

公司: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势必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对公司而言,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提前出资,可以充实公司实收资本,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

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已到期的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实际交易对手,公司能否维持正常运营直接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在未来得以清偿。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赋予债权人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催缴权,有利于公司及时弥补实收资本,以维持正常经营。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在保护利益平衡的前提下,新《公司法》允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支付未届期的出资额。

若公司面临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情况,债权人有权基于公司利益主张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

当债权人仅能以自身债权为限进行代位诉讼时,其要求加速到期的额度应与债权金额相匹配。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律效果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采取入库原则。即股东应先向公司缴纳出资,然后由公司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股东不得将提前缴纳的出资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此规定的主要目的为保障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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