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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01 09:42:57 打印 字号: | |

罪犯龙明飞,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40213091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棠溪村龙塔自然村108号附1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棠溪村租住房。2014年5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南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南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22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赣011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明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龙明飞以其患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龙明飞的申请,本院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病情严重程度进行组织诊断,2024年7月4日,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检查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认定龙明飞诊断为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其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顾丽霞,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8170075768)。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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