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偿”了解一下!
何为交强险的“无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给受害人,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无责赔偿”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通过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
“无责赔付”是否是无条件赔付?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承保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等规定了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以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与其他物体碰撞,从而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应当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仅是在事故现场,而与受害人的受伤没有任何碰撞,对受害人的受伤也没有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若车辆“脱保”,上路即违法,不但无法获得理赔,还会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