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透明度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石。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其中,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中最基础的一项权利,会有哪些变化?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允许股东获取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决策过程和其他关键信息。这项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管理层、保护自身投资权益的前提。
知情权作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不可剥夺的强制性,而且构成了股东行使其他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选举董事等的基石。其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股东能够获取公司经营的全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关键数据,从而为股东提供了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管理层的法律保障。这种信息性的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做出明智决策的前提,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股东知情权有何变化?
1.股东查阅材料范围扩大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由原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股东名册。而股东名册需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意味着可以更全面地掌握同为公司股东的其他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出资情况等,更方便在出现抽逃出资等情形时维护公司以及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股东可查阅范围也新增了“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交易或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和据此登记账簿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如有造假等情形,属于犯罪行为。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包括“会计凭证”,意味着法律对于股东的保护更进一步,也解决了因为原《公司法》没有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可查阅、复制范围引起的争议。
2.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全资子公司
考虑到实践中有很多股东与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之间采取了间接持股的方式,即股东直接持股的母公司主要进行股权控制,而开展实际业务的往往是子公司。新《公司法》为强化对股东的保护,允许母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3.行使方式更加便捷
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但需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时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设置了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股东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且中介机构仅能是辅助。但新《公司法》直接明确了股东因行使“股东知情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为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且更能确保“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为有效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权利,考虑到财务信息的敏感性,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需要履行前置程序。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股东的请求具有正式性和明确性,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明确响应的依据。
股东身份的证明是请求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有权提出此类请求。股东必须在请求中明确自己的股东身份,包括持股比例、股份类型等关键信息,以此确立其行使知情权的资格。
请求中应附上查阅资料的清单。这份清单需详尽无遗,列出股东希望查阅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例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等。清单的详细程度有助于公司准确理解股东的需求,并为后续的信息提供做好准备。
最后,股东必须在请求中清晰阐述查阅目的。这一部分,股东需说明查阅资料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或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等。查阅目的的明确表述不仅有助于公司评估请求的合理性,也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公司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有责任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天)给予书面答复。
六、公司能否拒绝查阅?
当公司认为股东请求查阅的资料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例如可能用于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或泄露给竞争对手时,公司可以行使拒绝权。这种拒绝不是无理由的,而是必须基于合理的根据和充分的证据。
公司需要在评估股东请求的过程中,仔细权衡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七、新《公司法》完善股东知情权有何意义?
以前,中小股东在面对公司董监高等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情况,想要维权,却往往连公司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甚至自己的股东身份证明等内部资料都无法提供,最终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权。
新《公司法》帮助中小股东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盈利情况,拓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对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更为充分,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也更加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