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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客直播间丨劳动者如何维权,看这里→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吴春梅  发布时间:2024-08-21 19:49:59 打印 字号: | |

820日晚高峰期间,青山湖区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吴春梅做客江西交通广播电台直播间,围绕常见的几种劳动争议类型,为广大劳动者讲解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01以“学徒”为由拒付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学徒工只是学手艺、打杂的学徒,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师徒关系”,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无论用人单位自身如何定义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适格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对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程序中也很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提醒

学徒工不是廉价劳动力,别拿“师徒关系”掩盖劳动关系。如若双方关系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特征,用人单位就应主动积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学徒工的劳动权利,这也有利于减少劳动纠。学徒工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劳动权益遭到侵害,要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以及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考勤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02离职后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被拒

离职证明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证明劳动者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及原劳动合同的基本信息,便于劳动者再就业。二是证明劳动者已处于失业状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提醒

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避免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风险。劳动者在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要积极维权,并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相关证据等。

03主播未播够时长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直播时长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纠纷,在涉及网络主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一旦未能满足直播时长标准,网络主播就极有可能面临拿不到底薪、劳动强度过大等困境,甚至会因此被MCN机构要求赔付高额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网络主播实际收益、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平台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酌定。 

法院提醒

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改变盲目逐利的心态,避免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而导致自身被动的情况,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有契约精神,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地寻求法律途径,以免因消极应对而陷入“深水井”。各网络传媒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

节目中,吴春梅以真实案例作为切入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深了广大市民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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