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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刑庭  发布时间:2024-10-25 16:21:04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凤招,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811174760,初中文化,原江西彩立盈创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中洲村中洲组57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永人村91号。2022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2023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3年4月8日作出(2023)赣011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同案被告人胡俊、李玉霞不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9月3日张凤招以其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张凤招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西南昌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凤招生育的婴儿任晓妍进行亲子鉴定,2024年9月23日,鉴定中心出具结果为支持张凤招为任晓妍的生物学母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7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黄少兰,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8170076278)。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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