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 10月 31 日作出(2024)赣0111破申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便于案件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玉英,经营期限为2006年11月12日至2036年11月11日,股东为刘玉英(持股比例50%)、何建水(持股比例50%)。根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报告显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泽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应退车款3138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4565元。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辆车、无证券,仅有零星存款。故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已终结执行,以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进行破产清算。
二、申报条件
1管理人资格要求:申报机构登记地应在南昌市辖区内,同时已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
2管理人团队要求:申报机构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8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5人;
3管理人工作方案要求: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
4其他要求:申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申报机构及拟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2024年11月3 日17时之前向本院送达《管理人竞选资料》,未按时向本院送达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竞选。
三、申报方式
《管理人竞选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介机构的介绍和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中介机构拟委派管理人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简介;
3.中个机构拟派出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册,包括成员执业证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人工作方案;
5、申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生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的证明文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信用中国进行查询,竞选文件中须提供查询截图);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
7、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管理人竞选资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全面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按照法院的各项要求协同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承话。
四、选任规则
申报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根据申报机构的专业水平、团队规模和工作方案,选任符合要求的机构为管理人如存在多家机构均符合要求,选任报名最先的机构指定为管理人,报名其次的指定为备选管理人。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止至2024年11 月 3 日 17 时。
六、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五楼529办公室
联系方式:黄刚0791-88601363
附件一:承诺函
附件二:声明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10月31 日
附件一:
承诺函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一、本机构承诺《管理人竞选资料》的内容真实。
二、若本机构担任南昌市鑫旺旺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机构将全面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勤勉尽贵、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的承诺,并按照法院的各项要求协同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申报机构(盖章)
二0二四年 月 日
附件二:
声明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本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申报机构(盖章)
二0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