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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制假售假要当“刑”!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黄也珞  发布时间:2024-11-05 19:18:39 打印 字号: | |

在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当下,消费者购买力日益增强,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利用制假利润高、消费者辨别能力弱等因素,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从事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既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青山湖区法院近年来持续加大对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在审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部分公司只专注于眼前利益,铤而走险,在明知其公司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持续销售这些不合格产品。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1. 在明知某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网购平台所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

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在明知某物品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通过某公司购进并进行销售。

该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在明知某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通过网店向他人进行销售。

该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 在明知某物品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通过网购平台所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

该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一直以来,青山湖区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知产审判职能作用,提高知产案件保护精准度。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认真分析研究审理思路和裁判理念,主动与上级法院沟通,虚心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青山湖区法院将结合辖区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护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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