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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作者:青山湖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11 11:56:42 打印 字号: | |

罪犯涂钢,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80218221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19栋2单元401户。2022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赣01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涂钢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涂钢以其患双相情感障碍、脑动脉供血不足、房性早搏等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涂钢的申请,本院提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病情严重程度进行组织诊断,2024年8月8日,经南昌市第一医院医学检查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认定涂钢诊断为频发多源性室性早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其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院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3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刑事审判庭,承办人:黄少兰,诉事速办手机号码:18170076278)。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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